• 张兵、韩鑫宇、王欣:证券资本市场法律领域2023年度行业观察
  • 作者:    日期:2024-04-01

2024年伊始,证监会多次发布通知表示将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严惩操纵市场恶意做空,依法从严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切实维护市场稳定运行。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也表示:将依法从严从快、全链条追诉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证券犯罪案件;要加强行刑衔接,严密惩治证券违法犯罪法网;重点压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的关键责任、中介组织和金融机构的“看门人”责任。促推形成不敢犯、不能犯,自觉规范、不踩红线的法治化市场环境。由此可见,2024年证券资本市场将继续“严监管”、“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因此有必要对于2023年度民刑行领域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2023年度证券民事裁判概况


(一)案例数据分析


1、案例数据来源及时间范围


为保证研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谨性,本文选取的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正式生效法律文书。囿于裁判文书公布的不及时、不全面以及研究者所使用的调研、检索手段所限,研究者仅系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范围内的案例选取研究,并非针对该时段和范围内的所有已发生的案件,可能会存在些许误差。


2、案例基本信息


笔者共搜集到相关案件2180件,证券欺诈责任纠纷2040件,占比约93.6%,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34件,占绝大多数;证券交易合同纠纷43件,占比约2%;其他案由97件,占比约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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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例涉及的地域


笔者搜集案例涉及的地域(以审理法院所在地为依据)涵盖了21个省级行政单位。案件数占比前五名的省级行政单位为北京1305件、甘肃202件、辽宁172件、上海153件、浙江109件,其中北京案件数占比高达5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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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件涉及的标的额


笔者收集的案件中有明确标的额的案件共计289件,其中标的额为50万元及以下231件,占比约80%,其中0至10万元160件,占比约55.4%;50万元以上的58件,占比约20%,其中5000万元以上的7件,1000万至5000万8件,500-1000万5件,100-500万元18件,50-100万元20件,结合以上数据,案件标的额整体呈正偏态分布。


5、案件引用的实体法法条


案件引用的实体法法条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由此可见,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发布,民事责任制度的充实和完善,进一步强化了资本市场制度供给,畅通了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渠道。


(二)典型案例分析


1、上海金融法院特别代表人诉讼“泽达易盛”案


(1)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泽达易盛公司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在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月28日,12名投资者将泽达易盛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相关中介机构等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请求判令泽达易盛公司赔偿投资者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月21日,中小投服受部分证券投资者特别授权,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特别代表人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规则,最终本案适格投资者为7196名,损失金额总额经测算为2.8亿余元。


(2)案件分析


泽达易盛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上海金融法院在考虑到涉案事实认定相对清晰上市公司实控人、高管、中介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有一定偿付能力,且均有积极赔付意愿的基础上,首先启动群体性纠纷概括式先行保全机制,依职权对泽达易盛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其后,法院主持调解,中小投服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与12名被告共同签署调解协议草案,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审结。根据调解协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人民币2.8亿余元全额赔偿。该案切实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为维护证券交易市场平稳有序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司法实践范本。


2、北京金融法院乐视网首例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基本案情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因十年财务造假等违法事实,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11名投资者将乐视网、贾跃亭等人起诉到北京金融法院,该案系北京法院受理的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涉及到的11名投资者在起诉状中确定了2名投资者作为拟任代表人。2023年2月4日,2月6日,6月21日,北京市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3年9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对2496名投资者通过代表人诉讼提起的乐视网IPO虚假陈述及非公开欺诈发行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乐视网、贾跃亭及其他18名被告赔偿投资者共计20.39亿元的投资损失。涉案的利安达、华普天健(容诚)、信永中和一审被判决分别承担1.5%、1%和0.5%的连带赔偿责任。


(2)案件分析


北京市金融法院详细论述了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欺诈发行与二级市场投资者交易决定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被非公开发行中欺诈发行吸收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乐视网的责任承担等焦点问题。北京市金融法院在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被告各自岗位、职责、参与的虚假陈述行为在整体中的占比、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进行精准追责,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于督促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及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2023年度证券刑事裁判概况


(一)案例数据分析


1、案例数据来源及时间范围


为保证研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谨性,《报告》选取的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正式法律文书(包含生效法律文书和未生效法律文书)、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已刑事立案公告、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官网、上市公司公告。囿于裁判文书公布的不及时、不全面以及研究者所使用的调研、检索手段所限,研究者仅系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范围内的案例选取研究,并非针对该时段和范围内的所有已发生的案件,可能会存在些许误差。


2、案例基本信息


笔者共搜集到相关案件17件,其中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4件,占比约23.5%;内幕交易罪4件,占比约23.5%;操纵证券市场罪5件,占比约29.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4件,占比约23.5%。上述案件中共包括36个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其中,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涉案的共有15件,全部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中,上市公司高管(包括已卸任高管)合计23人,占比约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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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例涉及的犯罪区域


笔者搜集案例涉及的犯罪区域(以审理法院所在地以及公安机关所在地为依据)涵盖了10个省级行政单位。案件高发的省级行政单位包括江苏、广东、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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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例量刑情况概览


已宣判案例中,无一适用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案例;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量刑在十五年以上(不含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有1人,量刑在十年以上(不含十年)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2人,量刑在五年以上(不含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4人,量刑在三年以上(不含三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4人,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9人,缓刑的有10人,免予刑罚的2人,有2人无法查询到具体量刑情况。可见,量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仍占大多数,以缓刑方式执行刑罚的比例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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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型案例分析


1、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1)案件介绍


2022年1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等人以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被告人吴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二万元;分别判处其他十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宣判后,吴某某等5人提出上诉。2023年5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基本事实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獐子岛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6年,为避免公司因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獐子岛公司原董事长、总裁吴某某指使公司人员制作虚假原始生产经营数据。獐子岛公司公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3亿余元、《2017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2.78亿余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11%及38.57%。2017年末至2018年初,吴某某为核销2016年度的虚增利润,指使公司人员在隐瞒海域增设抽测点位、编造扇贝死亡的虚假消息,虚增捕捞面积和营业成本,财务数据造假。2018年2月至2020年6月,吴某某擅自更改大连市獐子岛集团海域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指使他人编造虚假材料申领国家人工鱼礁建设补助资金共计2400余万元。


(3)案件分析


獐子岛案是涉及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典型案例。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专门增设一章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2021年出台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强调,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编造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出了大幅度地修改,规定了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新增一档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幅度,提高基本法的法定刑,可见司法、执法机关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视。獐子岛财务造假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严重破坏了信息披露制度,应予以严惩。


三、2023年度证券行政处罚概况


(一)案例数据分析


1、案例数据来源及时间范围


根据对证监会及各交易所网站公示数据统计,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合称“证券监管部门”)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381篇。


2、按违规事由分析


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中介机构违法一直以来都是证券监管处罚的重点。2023年度,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有201例、涉及内幕交易的有57例、涉及中介机构违法的有38例、涉及操纵市场的有28例,这四类违法行为占全年行政处罚案件总数的83%。尤其是信息披露违法和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数量多年来居高不下,一直是资本市场最易发、频发的违法类型。此外,2023年度,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政处罚案件有5例,非法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案件19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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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行政处罚对象分析


2023年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案件中,共涉及161家法人及其他组织责任主体、398名个人责任主体。其中个人主体主要为时任实际控制人(103人次)、董事长(198人次),可见关键少数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有保证责任,因其通常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则容易触碰内幕交易红线。


4、按行政处罚金额分析


(1)信息披露违法的行政处罚金额


2023年度,适用原《证券法》作出的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款金额普遍较低,一般情况下,对上市公司的罚款金额为30万元至60万元不等,其他责任人员视所涉违法行为及情节轻重,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适用新《证券法》作出的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案件,由于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信息披露违法的处罚金额,适用新法的案件中,上市公司及“关键少数”的行政违法后果显著加大。上市公司的罚款金额为5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其他责任人员视所涉违法行为及情节轻重,被处以2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款。


(2)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金额和罚没比例


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没金额根据违法主体的具体违法行为及具体违法所得而有所区别。2023年度,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共对13名违法主体作出“没一罚一”的行政处罚;“没一罚二”的为10名;“没一罚三”的为9名。另外,有35名责任主体因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法定金额,被处以固定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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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型案例分析


1、紫晶存储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0号)


(1)案件情况


2023年4月,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经查明,紫晶存储及相关负责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郑穆、罗铁威作为紫晶存储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欺诈发行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2、2019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以财务造假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且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紫晶存储及相关负责人提出了申辩意见。证监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紫晶存储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668.52万元罚款;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至2164.26万元不等的罚款。


(2)案件分析


紫晶存储案是一起涉科创板上市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系科创板退市第一股。本案中,证监会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对于证券发行人及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首恶”进行了坚决严惩,全方位追责,作出行政处罚且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了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禁入,并将涉嫌刑事犯罪人员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穆、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罗铁威因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且上述二人现已被梅州市检察院批捕。此外,紫晶存储案是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首案,该制度与先行赔付相结合,使受损投资者能够快速获赔,实现了行政执法与民事赔偿的统一。


2、中天华茂未勤勉尽责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7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天华茂”)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经查明,中天华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中天华茂为东方网力提供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时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勤勉尽责,缺乏审计独立性,固定资产审计存在缺陷,未能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能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对上年度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的审计存在缺陷,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行为。北京监管局根据中天华茂以及相关负责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中天华茂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62,264.11元,处以7,311,320.55元的罚款,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其他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至150万元不等的罚款。


(2)案件分析


中天华茂案是一起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一百六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因此,对于中介机构而言,所出具的文件若能够勤勉尽责地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可以证明在出具文件时,履行了必要的查验程序,获取足以支撑出具文件的证据材料,那即使未发现发行人/委托人的欺诈行为,导致出具了不恰当的文件,仍可免除承担法律责任。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中介机构严厉惩戒,可以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张兵


高级权益合伙人


张兵律师,主要擅长领域为刑事业务、上市公司及证券诉讼纠纷解决等,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务导师、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理事,曾任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青岛海关特邀监督员等。


自1996年开始执业,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侦查机关撤案的案件数十起,自2008年起担任多家政府机构法律顾问,参与多项地方政府委托立法事务及重大事故风险化解。


手机:16620208177

邮箱:zhangbing@deheheng.com


韩鑫宇


联席合伙人


韩鑫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影视文娱法律业务中心秘书长、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会员、中关村英普斯蔓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刑民交叉、上市公司及证券争议诉讼纠纷解决、强制执行、影视文娱等,参与办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上诉、再审案件以及仲裁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手机:18340808580

邮箱:hanxinyu@deheheng.com


王欣


实习律师


王欣,实习律师,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历,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证券诉讼纠纷解决。


手机:17854171336

邮箱:wangxin-qd@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