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源与流》分享会在德和衡上海所顺利举办
- 来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11-02
2022年10月28日,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三人谈系列第二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源与流》在上海中心62层北京厅成功举办。德和衡合伙人、德和衡上海所副主任、德和衡公司业务中心副总监苗在超主持,德和衡上海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德和衡公司业务中心副总监王悦建作为嘉宾,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比利时根特大学法学博士陈文婧作为特邀嘉宾,围绕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裁判的焦点与困境、控股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的表现、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的责任承担、控股股东反控制的解决建议等问题展开探讨。

王悦建律师详细剖析损害公司利益纠纷问题。以主体为切口划分为三类,并将表现行为一一对应:股东层面滥用股东权,董监高违反法定义务,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重点聚焦股东如何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首先分析了股东权利的内涵:股东权包含财产性权利和身份权,而在实践中这两项权利往往混合在一起,被误读为单纯的财产权或单独的身份权,并由此产生权利行使的争议问题。其次把实践中经常出现纠纷的股东八大关键权利按照逻辑顺序一一介绍,为大家清晰展示了一幅股东权利图。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案件存在数个相近案由,建议在诉讼前精准确定适用哪个案由至关重要,最后就股东权利滥用的预防措施,王律师提出应从公司章程入手,将股东权利分配及使用约定在先,从而定分止争,达到责权平衡实现公司平台上的股东合作共赢。

陈文婧教授从学校角度出发,首先谈到教学与实务之间的差异。以法条规定的勤勉义务为例,由于部分法条是从判例法国家移植过来,而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环境,因此在适用过程中公司无法事先预见在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哪些问题。股东的权利边界、哪些行为违反了内部合同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事项。为避免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过大,陈教授建议公司应该随着公司章程自由度的提高,更加详细谨慎地明确股东权利。其次陈教授通过案例说明,要谨慎区分损害公司利益与损害股东利益,因为只有当案由准确时,才可能避免被驳回起诉,同时也有利于法官确定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判决。最后就董监高勤勉义务的解释提出自己的看法,这类法条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的裁判结果往往区别很大,而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就是公司章程等内部重要证明文件明确规定的股东身份及其权利。陈教授提出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内部合同,对司法认定具有重大意义,不要让章程成为一枚不稳定的炸弹,同时希望在未来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对于移植过来的法律可以继续借鉴不断完善,用完备明确的公司章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苗主任在总结中说到:“两位嘉宾讲的很全面、很深入,融理论与实务为一体,希望能给同事们提供一个更好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视角。并表示在未来公司法修订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更好的保护股东权益。”

与会人员就确认股东身份、勤勉义务的履行判断以及争议出现后的审计能否顺利进行等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本次公司法三人谈分享会取得圆满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