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团队代理360诉百度不正当竞争二案终审告捷:竞价排名、强制推广遭罚判
- 来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4-12-30
近日,由我所陈浩主任带领的知识产权团队代理的360诉百度不正当竞争系列案件,以百度被二审法院判定侵权或主动撤诉而全部告捷。
在百度搜索“360杀毒”,搜索结果显著位置却出现“百度杀毒”推广;用百度搜索下载安装360软件,“百度手机助手”却安装在了网页端和移动端。奇虎360公司认为,百度此类强制推广、强制捆绑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先后向百度提起诉讼。我所接受奇虎360委托,由集团合伙人陈浩、姚克枫律师和戎燕茹律师组成律师团队,代理360展开系列维权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均作出终审裁判,百度搜索竞价排名推广与软件捆绑推广遭判罚。
2013年期间,网民在百度搜索“360杀毒”时,搜索结果显著位置出现“百度杀毒”的推广链接。我所律师在一审中提出:360公司是360品牌的权利人,其开发和经营的360杀毒在杀毒软件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百度利用其搜索引擎垄断地位,在百度搜索中,当网民搜索360杀毒关键词时,百度将“360杀毒”作为其百度杀毒推广的内部触发词和关键词,侵犯了“360杀毒”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百度杀毒作为2013年新推软件产品,在网民通过百度搜索输入360杀毒关键词时,在已经有百度杀毒、360杀毒的各种链接前提下,百度却在推广链接标题中标识“百度杀毒”是“最好的免费杀毒软件”,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在百度搜索中只有输入“360杀毒”才出现“百度杀毒”的推广链接,属于歧视性、差异化对待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然一审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却认为360和百度均为知名互联网品牌,对于网络用户具有较高辨识度,百度的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两个杀毒产品造成误认,并认为百度称“百度杀毒”是“最好的免费杀毒软件”显有夸张成分,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公众通常认识并不足以引人误解,从而认定百度不构成侵权,驳回360诉讼请求。
面对一审法院不利判决,我所陈浩主任领衔代理360上诉案,二审庭审中,我所律师向法院出示了百度百科中“百度杀毒”的介绍,百度自己宣称“百度杀毒”2013年6月正式发布,其根本不具有知名度,一审法院以产品提供者的知名度评判产品本身的知名度极为不妥。并发表综合意见,坚持认为:百度在其“百度杀毒”的推广链接中,恶意将“360杀毒”进行其“百度杀毒”推广的标示性使用,侵犯了360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造成用户误认;百度在 “百度杀毒”、“360杀毒”均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却使用“最好的”此类宣传用语标识“百度杀毒”,造成网民误以为百度杀毒比360杀毒好,缺乏事实基础,反而使得“百度杀毒”与“360杀毒”形成对比,造成网民在二者性能方面产生误判,导致“360杀毒”用户的流失,从而减少360的市场份额提升了百度产品的市场份额。百度利用其搜索推广平台,借用竞争对手标识,推广其自身产品,具有极强主观恶意和影响。百度的行为如得不到及时制止,将为其他企业树立负面标准和典范,将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二审法院最终采纳我所律师上诉及庭审意见,撤销原审判决,认定百度构成侵犯360知名商品名称权、百度杀毒构成虚假宣传、百度构成歧视性对待360杀毒产品,属于三方面的不正当竞争,判令百度公司在百度首页持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360公司经济损失28万元。
另一百度利用360软件名称、图标标识其“百度手机助手”软件,强制捆绑推广其百度手机助手案件,一审判决便认定百度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不服提出上诉,但在二审庭审中,我方律师针对百度上诉理由逐一予以反驳,事实清楚,论证充分,百度感觉改判无望,在庭审后撤回上诉 ,360公司同样取得了二审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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