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芳、彭刚:新《公司法》系列解读之有限责任公司的限期认缴制
- 作者: 日期:2024-04-18
一、概述
随着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与企业治理结构的日趋完善,有限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关键一环,其资本制度的规范与创新日益凸显其重要性。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标志着我国公司法体系又一次迈向新的里程碑,为有限公司的资本管理提供了更为清晰和完善的法律指引。其中,限期认缴制作为有限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在新法背景下的变革与发展,正成为公司治理领域的研究焦点。
二、新《公司法》下有限公司限期认缴制的法律规定及解读
(一)注册资本制度的演变

(二)新《公司法》下有限公司限期认缴制的法律规定

(三)解读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经历了自1993年的完全实缴制、2005年的限额限期实缴制到2013年的完全认缴制,再到新《公司法》的限期认缴制的历史变革。倘使以注册资本门槛高低[1]为纵坐标,历次修正(订)为横坐标,置于图示化坐标系中,如下图:

从图表看,从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注册资本从完全实缴制,到限额限期实缴制,再到2013年废除实缴制,全面推行认缴制的转变,公司设立设限门槛越来越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2月9日发布的信息显示,2023年全年新设经营主体3272.7万户,同比增长12.6%。其中,新设企业1002.9万户,增长15.6%;新设个体工商户2258.2万户,增长11.4%。截至2023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经营主体达到1.84亿户,同比增长8.9%。企业5826.8万户,个体工商户1.24亿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23万户。[2]认缴制实施十年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曾经长期诟病的实缴制注册资本高门槛、假验资、多闲置等突出问题,经营主体活力得到了充分的释放,极大扩大了投资者营业自由,大大促进了经营主体的发展。
新《公司法》的修订,注册资本认缴制从全面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到有约束的注册资本认缴制,貌似是立法的倒退,表现出了由意思自治的完全认缴向实缴的回归。是立法的前进一步还是后退一步?是否违背了认缴资本制“尊重私法自治和减少国家干预”之核心?
毋庸置疑,认缴资本制度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商事自由与国家管制平衡的结果。认缴制本质上要求公司股东与公司遵守契约精神,故认缴制能否得以有效实施取决于诚信度的高低。企业立命之本本就是诚信。然而并非所有商事主体和认缴股东皆为诚信者,2013年实施以来的完全认缴制的局限,已日益凸显,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乱象滋生,已经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反映,将导致社会诚信缺失,影响交易安全。故而完全认缴制度已经不适应当下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完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迫在眉睫。
三、新《公司法》限期认缴制规则
新《公司法》以及征求意见稿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采取了不同的资本形成制度。有限公司采用限期认缴制,股份公司则采用实缴制,即发起设立或者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足股款。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应当缴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并提交验资证明。有限公司限期认缴制总结以下情形:

四、思考
(一)为何认缴制设置五年期限?
根据相关研究,中国小微企业平均寿命3-5年左右,非小微企业多在10年以上。小微企业平均存活周期4.13年,其中存活时间小于3年的小微企业占比接近50%,近一半小微企业没有存活过一轮经济周期,抵御风险能力较弱。非小微企业平均存活周期6.61年,存活10年以上企业所占比达44%。[4]

立法者并不会凭空创造没有事实依据和缺乏法理论证的制度。五年限期认缴制无疑是当下资本认缴制合理的制度选择,再配套信息公示、加速到期、股东失权等等制度,对强化公司股东责任,确保公司资本充实,保障公司资信,促进公司良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新法如何执行?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对限期认缴制的规定是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必要修正,是法定资本制的理性回归。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后,将如何推动新《公司法》限期认缴制落地实施?
1.新旧法如何衔接?
首先应开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工作,将失效的、冲突的文件清理,避免出现与新《公司法》相冲突的法律规范。并开展普法工作,加强公司法宣讲教育。
其次对于新法实施前已经登记设立的公司,应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稳妥有序地逐步调整至新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具体的调整方式、期限等,可以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来执行。
同时,确保新旧法之间的平稳过渡,在缓冲期内,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逐步适应新法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调整和准备工作。
2.公司登记业务如何展开?
首先,公司登记机关应严格按照新法的规定,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情况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新法规定的公司,不予登记或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其次,推行电子化登记系统,实现公司登记信息的在线提交、审查和公示,以提高登记效率,降低登记成本。最后加强公司登记后的监管工作,确保公司按照新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对于违反新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如何防止新设公司可能产生的问题?
第一,严格审查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情况,确保其符合新法的规定。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金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加强审查力度,防止其利用异常出资规避法律责任。
第二,加强对新设公司的日常监管,确保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对于未按时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限制其部分业务或进行处罚等。同时,登记机关要加强对减资变更登记的指导。
第三,发挥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的重要功能。根据新《公司法》要求,将认缴、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公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合作,共同防范新设公司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问题。
新《公司法》限期认缴制的落地实施需要做好新旧法衔接、业务开展以及监督等工作。通过明确新旧法的衔接措施、规范公司登记业务的开展、加强对新设公司的监管和防范等措施,可以确保新法顺利实施,推动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曾说过,从长远来看,我们都死了。也许限期认缴制并非公司资本制度最完美的创设,其存在的局限性或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出现,亦或在历史的长河中终将衰落死去。诚然,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制度的每一次改变、每一次创新,从长远来看,也必将是螺旋式上升。
注释:
[1]纵坐标数字越大,表示注册资本门槛越高。
[2]数据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2023年我国新设经营主体3272.7万户 同比增长12.6% (samr.gov.cn)
[3]参见《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4]数据来源任泽平的《2021中国中小微企业经营现状研究》。
参考文献:
[1]王军.公司资本制度(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
[2]沈朝晖.重塑法定资本制——从完全认缴到限期认缴的动态系统调适[J].中国法律评论,2024,(02):51-67.
[3]叶林:《“存量公司有限制认缴制”实现平稳过渡的新机制》,载于中国经济网,2024年2月7日。
[4] 吴晔、杨忆萱:《我国公司出资认缴制度的“昨是”与“今非”?——对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期认缴新规的思考》,载于微信公众号金杜研究院,2024年1月17日。
作者简介
谢芳
高级联席合伙人
谢芳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经济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执业17年,代理数十起标的逾千万建设工程领域非诉及诉讼、公司法领域公司法人治理、公司股权变动、公司重组与并购业务,获同行、客户一致信任与广泛好评。
著有《疫情之下,开复工之前,发承包双方如何解决工期和工程造价问题》、《如何区分内部承包与挂靠》、《定额工期被压缩之后的合同工期法律效力》、《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债权人能否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论公司决议不成立制度的法律适用》、《浅析表见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例集(一)》等文章及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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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刚
律师助理
彭刚,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业务领域:建设工程领域非诉及诉讼、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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